国检通过省检不合格 15%测速仪所出罚单无效
依据未经检定的测速仪所作出的超速处罚应视为无效!日前,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在答复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下称“治三乱办”)时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测速仪无权自行设定安装和规避检测,而测速仪检定实行属地原则。 据悉,去年在成都全部通过国检的341台测速仪,在省检时15%首检不合格,有车主问:这15%的测速仪所出的罚单是否无效?罚款能否追回?
省府法制办:若未经检定超速处罚无效
昨日,记者在这份“粤府法函[2007]74号”复函中看到,省政府法制办称,依据《计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测速仪属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执法者依据未经属地计量行政部门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测速仪所测得的数据作出行政处罚的,应视为无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同时,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测速仪无权自行设定安装和规避检测。
测速仪检定实行属地原则
省质监局也就此问题复函“治三乱办”,称测速仪应当由属地质监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目前,广东仅有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建立了测速仪计量检定标准。对于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测速仪,省质监局表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省质监局:15%测速仪省检未过关
来自省质监局的消息称,截至去年12月4日,全省19个地级以上市公安交管部门的100多个单位(支队、大队或中队)共送检测速仪341台(套),合格率只有85%,但通过调试、维修后,均重新检定合格了。
有车主称,虽然调试、维修后测速仪都合格了,但此前依据那15%不合格的在岗测速仪作出的处罚显然有失法律效力,这些已交的罚款又该如何处理?
省交管局:全省测速仪均经国家部门检定
昨日,广东省交管局有关人士称,目前全省高速公路上正在使用的测速仪,全部是通过了有国家资质的相关检验机构检定并拥有证书的。
该人士介绍,全省3100多公里的高速公路,总共装有不到400台左右的测速仪,其中包括80台车载测速仪及数台公安厅直升机测速仪,只有这些测速仪可以出具罚单,处罚原因都是超速行驶。他说,广东自2004年5月开始使用高速公路测速仪以来,每年均由国家认可的质监部门进行检定,合格后才继续使用。该部门为成都的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是当时全国仅有几家有测速仪检验资格的机构之一。而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直至2005年底才具备检定测速仪的技术。但即便如此,省交管局仍然配合了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去年的测速仪抽检。
省交管局说,在省检时被判为不合格的测速仪是因为没在省质监部门指定的机构检定,这些测速仪经成都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检测均合格,对于这样的结果他们也正在研讨之中。
对于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答复“治三乱办”的文件,广东省交管局有关人士称还需要做进一步探讨,“如果相关规定确实具备法律效力,我们肯定会配合省质监局的检定,查出不合格的测速仪马上‘下岗’不用。但在研究讨论没有结束之前,我们也无法作出正面回应。”
律师:车主有合理的怀疑权
对此,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黄颢律师认为,对交管部门的处罚,车主有合理的怀疑权。首先,在收到罚单15日内有权提出行政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起诉。即使在法庭上,车主仍可要求法官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测速仪进行检测,如果检测不合格,理应拒绝交纳罚金。
治三乱办:去年下半年就纠正十多宗
“治三乱办”有关负责人昨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去年已接到大量群众投诉,反映测速仪不准的问题,其中部分投诉者还是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治三乱办”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进行实地调查和检测。仅去年下半年,检测测速仪不合格并予以纠正的案例就有十多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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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广东检测费高过成都
据记者了解,2006年省内测速仪仍是送往成都检定的。但根据测速仪检定的属地原则,在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2005年底具备检定资质后,省内使用的测速仪必须送到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有人士说是因为广东的检测费高于成都故舍近求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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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可能误拍
日前,广东省政协委员孟浩在向省政协提交的一份提案中指出:广东的部分道路因测速“电子眼”存在先天设计不足,极有可能发生错判误判,建议及时进行公开测试,撤换有可能犯错的“电子眼”。孟委员称,广东道路上使用的雷达测速“电子眼”分宽波雷达和窄波雷达两种。宽波雷达是沿路面方向测速,按照这种原理,如果道路上处于第一车道的甲车超速,触发了相机或摄像机拍摄,而恰好位于第三车道的乙车落入了镜头拍摄范围,最终罚单处罚的是乙车,这就造成了误拍。如果车流量较大,这样的误判数量会相当惊人。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负责测速仪检定的技术人员称,这种失误确实可能存在。她说,之所以出现这种失误是因为没能够正确操作,否则测速仪不会出现这种误拍的现象,“拍摄不可能同时出现两个车身的,任何一张超速执法照片中都只有一辆车的身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