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商家收款可以“四舍” 但不能“五入”

 近日,内蒙古霍林郭勒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加气站加气实际发生金额为103.50元,要求按“四舍五入”104元结算。该局已责令改正,要求据实结算。

商家结算按“四舍五入”的“五入”收款,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应的处罚条款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商家不顾消费者意愿,以店堂声明、告示等方式单方强推“四舍五入结算法”,则构成了霸王条款,属于强制交易。

商家往往辩称,“四舍五入”结算方法有舍有入,总体公平。其实不然——商家舍的是“1、2、3、4”4个零头,入的却是“5、6、7、8、9”5个零头,入的概率要大于舍的概率。在长期大量结算过程中,商家的入项会大于舍项,会增加一笔额外收入,消费者则吃了亏,财产权受到侵犯。商家可以向消费者让利少收钱,但不能多收钱,也就是说,商家收款可以“四舍”,但不能“五入”。(来源:霍林郭勒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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